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征求《海南省食用農產品出島“便捷通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適應海南自貿港封關運作總體要求,確保食用農產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銷售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廳組織起草了《海南省食用農產品出島“便捷通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請在2024年4月1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寄至:??谑忻捞m區海府路59號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處1217室,郵編57020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食用農產品出島“便捷通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ncpzlaqjgc_nynct@hainan.gov.cn。
聯系人及電話:譚超良,65316665。
附件:海南省食用農產品出島“便捷通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4月8日
海南省食用農產品出島“便捷通道”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總體要求,確保食用農產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銷售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出島“便捷通道”,是指針對符合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辦理出島手續時設置的高效便捷的快速通道。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運輸、銷售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生產主體,對食用農產品采用單獨包裝、單獨運輸的,可以申請開通食用農產品“便捷通道”:
(一)采用綠色種植養殖生產模式的,連續三年無不良檢出記錄;
(二)獲得“三品一標”認證的;
(三)被認定為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的。
第四條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農業經營主體,可以申請開通食用農產品“便捷通道”:
(一)生產證照齊全,未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連續三年以上未收購、運輸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
(三)收購運輸的農產品來源去向可全程追溯的;
(四)規范開具使用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的。
第五條 食用農產品“便捷通道”按照下列程序開通:
(一)初步認定。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主體向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海南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數據核驗及現場情況核實,對申請主體進行初步認定。
(二)評審認定。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食用農產品“便捷通道”生產經營主體名單進行評審認定,認定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在海南省農業農村廳信息網站上公告,并依托海南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對相關主體開通食用農產品“便捷通道”電子通行證。
第六條 已開通食用農產品“便捷通道”電子通行證的生產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便捷通道”資格:
(一)收購或者運輸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
(二)未規范實施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的;
(三)拒絕接受檢查、檢驗檢測的;
(四)違規使用禁用、限用農藥(獸藥),國家、省、市、縣監督抽查判定為禁限用農藥1次,或者常規農藥兩次(含)以上的;
(五)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六)受到農業領域相關行政處罰的;
(七)被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懲戒名單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通食用農產品“便捷通道”電子通行證的生產經營主體實行動態管理,并將相關信息及時納入海南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對已達到取消“便捷通道”條件的,系統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預警提示,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認后,取消食用農產品“便捷通道”電子通行證。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