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公布《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公民有序參與地方立法的積極性,經研究決定,將《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修訂草案)》通過海南人大網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歡迎社會各界對該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截止時間:2024年11月10日。郵編:570203,地址:海口市國興大道69號海南廣場,電子郵箱:rdgbc1708@163.com。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4年10月22日
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修訂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程序
第二節 審查標準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以下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反復適用性的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法規范性文件,推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推動健全備案審查統籌協調、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交辦、存檔等備案和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開展同步審查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密切與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對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聽取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反饋意見,廣泛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二章 備 案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發布以及授權其辦公廳(室)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意見、通知、通告等規范性文件;
(三)各級監察委員會制定的指導、規范監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會議紀要等規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配套性規定以及地方性法規實施中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六)其他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地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同時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市、縣(區)、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其他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的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將備案報告、政府令或者公告、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文本、說明等有關文件的紙質文本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報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
電子文本應當通過海南省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平臺報送,報送的電子文本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對接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存檔。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對制定機關的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遲報、漏報等情況適時予以通報,并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制定機關拒不改正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建議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程序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細化審查內容,規范審查程序,對規范性文件采取依職權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專項審查、聯合審查和移送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針對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問題,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同時根據職責分工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權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暢通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渠道,優化完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接收、登記、審查、處理、反饋等工作機制,提高人民群眾普遍關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審查建議的辦理成效。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內容,并附上規范性文件文本。
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研究處理,提出意見。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予以補充完整。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不予登記。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予以接收、登記,并依法進行審查。同時根據職責分工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進行聯合審查。
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由負責審查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或者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可以對以下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重大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規作出重要修改的;
(三)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發現特定領域或者相關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第二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時,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在一定期限內說明有關情況、反饋意見或者提供相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在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審查時,根據需要可以與提出機關、組織或者公民溝通,詢問有關情況,要求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形式,充分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相關專工委對分送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相關專工委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相關專工委審查結束后,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定期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內容并及時制定配套規定。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應當明確清理的范圍、主要內容、時限要求等。
第二節 審查標準
第二十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只能制定法律、法規的事項作出規定;
(二)超越法定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四)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五)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六)違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三十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
(一)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二)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四)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問題的,及時上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書面提出審查請求。
第四章 處 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應當依法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應當征求法制工作機構的意見;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應當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的意見。在審查過程中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有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情形的,應當將書面審查意見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和該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經溝通,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中止。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后逾期未報送書面處理意見的,提出審查意見的專門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其他工作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或者約談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書面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按照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廢止的,審查終止。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落實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對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公布廢止決定。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和廢止決定應當依法報送備案。
第三十六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及時予以修改、廢止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向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或者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有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轉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該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在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的三十日內,應當將審查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反饋,并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經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均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糾正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
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經審查并溝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發函督促制定機關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四十條 制定機關根據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制定機關應當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醒制定機關在實施和修改規范性文件時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條文序號錯誤;
(三)規定的事項不明確;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
(五)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計劃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決定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三條 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銷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撤銷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撤銷或者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工作機制,配備專業人員,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報告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審議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向法制工作機構提供備案審查工作有關情況和材料,由法制工作機構匯總草擬工作報告,經征詢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意見后按規定上報。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情況,開展依職權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和專項審查的情況,對規范性文件糾正處理的情況,開展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的情況,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的情況,下一步工作建議和安排等。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督促制定機關履行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職責,及時了解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有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并定期匯總、統計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情況和數據。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制,暢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審查建議的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聘請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等擔任咨詢專家,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委托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提供參考意見。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的聯系溝通,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與工作交流協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統一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政策文件庫(以下稱文件庫),完善文件庫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格式標準,健全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工作機制。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信息數據共享、開放、利用的需要,參與文件庫建設和維護。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計劃、監督計劃等應當對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應當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情況。相關專工委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成立備案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舉辦備案審查工作培訓、開展備案審查案例交流和理論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工作聯系和指導。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審議意見,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及時匯總整理,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連同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以及審查發現的問題,一并交由有關制定機關研究處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協作,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發揮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的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考評機制,將制定機關報送備案、問題文件糾錯和有關國家機關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情況納入法治建設考評的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備案規章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