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措施,滿足相關條件——
市場主體初次輕微違法不予處罰
本報訊(記者 蘇慶明 通訊員 陳正 王兆東)為深化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不斷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市場主體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將于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等“三個要件”前提下,《清單》根據《廣告法》《合伙企業法》《商標法》《價格法》《專利代理條例》《計量法實施細則》《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個體工商戶條例》《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和《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11部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列明了“合伙企業未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依法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等16項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省市場監管局指出,趁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清單》的規定。
該局要求,對《清單》所列初次輕微違法行為,執法辦案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進行認定。各單位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初次輕微違法行為,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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