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營運車輛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發布
相關車輛每年累計停留內地不超120天
海南日報海口7月28日訊(記者 邵長春 通訊員 潘彤彤)省交通運輸廳7月26日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營運車輛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明確全島封關運作前對在海南自貿港注冊登記的“零關稅”營運車輛作出的相關管理規定。
《細則》指出,“零關稅”營運車輛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貿港內,在內地停留時間每自然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20天(按照自然日計算,不計次數)。其中,從海南自貿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
“零關稅”營運車輛進出島時間和在內地停留天數,由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據瓊州海峽輪渡聯網售票系統、海南省“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監管系統進行聯網采集和分析甄別。
車輛出島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計達到100天時,省交通保障中心通過監管系統向車輛所有人發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對出島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計超出120天的車輛,省交通保障中心向車輛所有人發送告知信息,同時將該車輛當年的進出島明細記錄數據等信息通過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提供給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從海南自貿港到內地“點對點”“即往即返”的“零關稅”客、貨車輛,包括依法取得營運許可,從事省際班線客運、省際包車客運和省際旅游客運的車輛;以及依法取得道路貨運經營許可,其貨運服務起訖點至少一端在海南自貿港內,行駛路線和停留地點相對固定,裝卸貨物后即行返回的車輛。該類車輛若違反《細則》相關規定的,也將按照內地停留時間每自然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20天進行管理。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企業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或所在地海關提交上一年度“零關稅”營運車輛使用情況的報告時,同時抄送省交通運輸廳和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此外,企業因破產等原因,確需將“零關稅”營運車輛轉讓的,應按規定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辦理轉讓,并完善車輛注冊登記和營運變更等手續。轉讓后的車輛,進出島時間和在島外停留天數,延續轉讓前相關信息,并納入同一自然年度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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