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解讀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海南省公安廳
《海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5月28日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作為公安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對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穩定、提高行政效能、緩解警力不足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輔警管理工作。2016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先后印發一系列輔警管理相關文件,要求加強地方立法。2017年以來,我省陸續出臺公安機關輔警管理相關規章制度,2021年省政府以規章形式出臺《海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形成了涵蓋輔警招聘、管理、監督、保障等方面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但是,在當前輔警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輔警法律地位不明、職責權限不清、職業保障不足、管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為了深入推進我省輔警隊伍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建設,有必要在總結輔警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輔警身份性質、厘清職責權限、加強職業保障、規范管理使用,更好發揮輔警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條例》分為總則、職責、招聘、職業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四十條,主要內容和亮點有:
(一)明確職責權限。一是明確輔警非人民警察身份,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兩類。規定文職輔警可以協助開展文書助理、窗口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等技術支持工作以及后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勤務輔警可以協助開展違法犯罪活動防控、犯罪嫌疑人盤查管控、治安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和特定場所管理勤務等工作,協助開展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核查核驗證件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協助開展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記、調解送達等程序性工作,協助處置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并可以接受、處理群眾求助,依法調解民事糾紛。二是明確輔警不得從事的工作,包括政治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刑事、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等,明確輔警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三是支持勤務輔警駕駛警用交通工具、操控警用智能裝備,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并在特殊情況下協助人民警察使用約束性警械。四是規定輔警按照《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工作職責,不得超越權限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并明確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將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交由輔警承擔。
(二)嚴格額度配置。明確輔警實行用人額度管理,遵循總量控制、適應需求、傾斜基層、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并嚴格控制輔警人員規模,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全省公安機關輔警配置額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籌調配;省本級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配置額度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配置額度報請批準前,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
(三)規范崗位招聘。一是規范招聘輔警的組織實施主體、原則、程序,強調輔警招聘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明確招聘崗位,統一招聘標準,經過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公示和訂立勞動合同等程序,擇優聘用。二是細化輔警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不得招聘的情形,明確輔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工作能力、專業資格或者專門技能。三是明確退役軍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轉退的人員、見義勇為人員、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應聘輔警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四是明確公安機關可以從烈士、公安英模、因公(工)犧牲或者四級以上因公(工)傷殘民警、輔警的配偶、子女(無配偶、子女的,可以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輔警,并可以放寬其學歷至高中(中專)。五是規定招聘具有特殊資質、特殊技能或者相關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的輔警,可以簡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測評方法。此外,還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與輔警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試用期、合同期限等事項。
(四)加強職業保障。一是依法將輔警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輔警薪酬標準。二是依法為輔警繳納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和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三是落實輔警工傷保險待遇,建立傷殘慰問、傷亡撫恤制度;四是按照國家規定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鼓勵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國企等單位吸納優秀輔警就業;五是對專業技術要求高、從事特殊任務等崗位的輔警,可以采取年薪制等靈活薪酬制度,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
(五)強化監督管理。一是要求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輔警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二是實行輔警層級化管理,建立健全輔警崗位責任、教育培訓、表彰獎勵、交流等管理制度,并規定輔警層級晉升、表彰獎勵等應當適當向基層一線、艱苦邊遠地區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的人員傾斜。三是通過對輔警開展崗前培訓、定期培訓和專項培訓,加強輔警思想政治、法律知識、業務技能、廉潔自律、職業道德、心理素質等培訓,提高輔警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四是系統構建輔警履職回避、投訴舉報處理、責任追究、澄清正名、侵害救濟以及過錯賠償等機制,加強對輔警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等情況的監督。五是明確輔警應當持證上崗,按照規定穿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此外,《條例》還對非法制造、販賣、購買、持有、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的行為設定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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