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自駕游進境游艇免擔保政策促進游艇產業健康發展
——《海南自由貿易港自駕游進境游艇管理若干規定》解讀
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自駕游進境游艇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2025年1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自同日起施行。
出臺《若干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游艇產業健康發展,2020年6月18日,國務院作出決定,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對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自駕游進境游艇實行免擔保政策。自駕游進境游艇免擔保政策實施以來,共免擔保自駕游進境游艇34艘次,累計免除擔保金約8.2億元。該政策的實施免去了企業繁瑣的擔保手續,減輕了企業擔保資金壓力,降低了游艇通關成本,促進了游艇產業發展。在風險防控方面,通過完善監管制度,配套運用監管手段,有效防范了自駕游進境游艇不按期復出境的風險。
為服務保障海南自貿港建設實際需要,做好授權事項實施期限屆滿后的相關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若干規定》,明確海南繼續實施自駕游進境游艇免擔保政策的法律依據,《若干規定》的公布施行將有利于提升游艇通關環節的便利化水平,進一步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游艇產業健康發展。
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授權事項。法規運用自貿港法規制定權,變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經核準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境的自駕游游艇,免予為游艇向海關提供擔保。二是明確游艇進出境和停留期間的監管要求。規定自駕游進境游艇應當履行如實申報義務,在抵達、離開口岸前,向口岸查驗機構報告相關信息,辦理進出境手續;規定游艇應當在規定的港口、碼頭、停泊點停靠,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封存的物品,未按規定申報,不得添加、起卸、調撥物料。
此外,還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管職責、滯留游艇的綜合管控機制等方面內容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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