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建立“黑名單”重罰消費欺詐行為
本報訊 (記者 蘇慶明 通訊員 夏方禹娃 實習生 范平昕)根據省人大立法計劃安排,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近日,該局就《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
《規定》明晰了“消費欺詐”的定義并加大懲處力度,建立“海南省消費欺詐黑名單”制度,并強化信用監管和聯合懲戒功能,以嚴厲打擊損害海南自由貿易港形象的欺客宰客、強迫購物等消費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市場消費環境。
據悉,《規定》首次明確了“消費欺詐”的定義,即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短斤缺兩、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較詳細地列舉了消費領域常見的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短斤缺兩、強買強賣等15種典型欺詐行為。
省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現行法律法規對消費欺詐行為處罰較輕的問題,《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力圖形成震懾作用,規定經營者存在消費欺詐行為的,對個人經營者處1萬元罰款,對單位經營者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經營者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停產停業的期限應當不少于3個月。經營者為單位的,還將對其股東(投資人)之外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對經營者欺詐行為坐視不管的,交易市場開辦者也不能免責。《規定》明確,在同一交易市場,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經營者因消費欺詐受到行政處罰的,對交易市場開辦者處30萬元的罰款;對交易市場開辦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3萬元罰款。
同時,對因消費欺詐受到行政處罰或被判處刑罰的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規定》還明確了一定期限乃至終身不得在原交易市場、市場所在市縣乃至海南經濟特區從事同行業經營活動或擔任經營管理人員的禁業限制措施。
為構建杜絕消費欺詐長效機制,《規定》提出,建立“海南省消費欺詐黑名單”制度,對有主觀惡意、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消費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列入“海南省消費欺詐黑名單”,除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信用中國(海南)公示外,還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曝光。
我省還將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因消費欺詐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經營者,在申請商事登記、資質資格、行政許可、投融資、土地供應、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時,根據情節輕重,給予1年至5年不等期限不予受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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