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
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本報???月23日訊 (記者 傅人意)近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務廳、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共同印發《海南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為規范海南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舉報處理機制提供了具體的依據和操作方法,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有權舉報的主體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投訴主體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對象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
《辦法》明確規定,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商務、鐵道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舉報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負責受理舉報的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通訊地址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規定,舉報應同時符合“有明確的被舉報機構、部門或被舉報人”“有違法違規的具體事實及相關證據或者線索”兩個條件。受理機構應在收到舉報后進行登記,并在5個工作日內區分“作出受理決定”“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決定不予受理”三種情況進行處理。作出受理決定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辦法》將六類情形之一的舉報作為不予受理的對象,主要包括不屬于我省招標投標活動范圍的;未提供被舉報人信息或者無具體違法違規事實的;同一舉報事項已經受理無新線索再次舉報的;《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投訴事項;已經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信訪等程序的;其他依法不應受理的情況。
《辦法》規定,舉報處理主要包括受理、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結果反饋、建立檔案等程序。
此外,《辦法》明確了舉報處理過程中有關市場主體、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等配合調查的責任,并明確將舉報處理的信用信息推送共享至海南自貿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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