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獎
評選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辦發〔2020〕52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獎評選獎勵實施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獎
評選獎勵實施辦法
(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評選獎勵制度,激勵廣大專業技術人才積極投身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事業,凝聚力量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人才獎勵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南省人才獎下設“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獎”(以下簡稱“省優專家獎”),授予在各領域為海南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 省優專家獎每2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0人,不重復獎勵。無符合評選條件者可空缺。
第四條 省優專家獎的評選堅持以德為先、突出業績和貢獻導向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五條 省優專家獎評選對象不受年齡、學歷、身份、戶籍、國籍等限制,應當具有高級職稱,必須在我省工作滿1年或柔性引進受聘滿2年以上,且評選當年仍在崗工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不參加評選。
第六條 省優專家獎評選對象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不斷創新的科學精神,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研究中,理論上有重大發現、突破或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新,且是國家科技進步、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獲獎人;或是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轉化獎兩項以上的主要獲獎人;或是獲國家發明專利三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成績卓著,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在學科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享有較高聲譽,且是國家“五個一工程”獎、其他社科類國家級獎的主要獲獎人;或是省部級優秀精神產品獎、社科類成果獎兩項以上的主要獲獎人;或是在國家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術刊物上發表10篇以上學術論文,或公開出版3部以上有較大理論價值或學術價值的專著或譯著的作者(合著前2名)。
(三)在承擔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及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中,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達到省內領先或國內先進水平,獲得國家同行業最高獎項,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人員。
(四)在農業生產第一線從事優良品種繁育、技術開發推廣等工作中,貢獻突出、效益顯著、享有較高聲譽,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達到省內領先或國內先進水平的工作者;或是獲得省部級成果獎兩項以上的主要獲獎人。
(五)在信息、金融、財會、外貿、法律、旅游、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現代化管理等領域,為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供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科學理論依據,或采取的管理技術達到省內領先或國內先進水平,被政府或行業采納后取得顯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認具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或積極推動企業改革,引進新技術,開拓新市場,企業發展卓有成效,利稅大幅度增加的企業管理人員。
(六)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工作第一線,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中發揮了重大作用,其創新教育理論或教學方法,經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并普遍推廣,成效顯著并被同行公認,享有較高聲譽的教育工作者;或是省部級教育教學成果獎兩項以上的主要獲獎人;或是“雙一流”建設學科的帶頭人。
(七)長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線,技術精湛,經同行專家確認達到省內領先或國內先進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證明可成功治愈該領域疑難、危重病癥的;或在全省范圍內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疾病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我省醫療、護理、中醫藥領域開拓、應用、發展新技術起到關鍵作用的;或在基層積極推廣適宜技術,開展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在解決基層群眾看病就醫問題和為基層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衛生人才。
(八)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成績彰著,對我省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在省內享有較高聲譽,并獲得國家專業最高級別獎的主創、主演、主編(導);或是省部級成果獎的主要獲獎人。
(九)在教練執訓工作中,為我省體育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且培養出3個以上運動員或培養帶領運動隊獲全國及以上重大體育比賽冠亞軍的教練員。
(十)在其他專業技術領域中,作出突出貢獻,產生重大影響,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七條 省優專家獎評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由省委人才發展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按照“個人申請、單位申報、部門推薦、評選、公示、報批”評選流程開展。
第八條 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均可向所在單位申請參加省優專家獎評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獎申報表;
(二)個人事跡材料;
(三)個人主要業績成果、獲獎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單位申報。申請人員所在單位在認真核實申報材料和充分聽取群眾、同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本單位申報人選。經公示無異議后,向所在市縣黨委人才發展局申報。省直部門所屬單位,向省直部門申報。
第十條 部門推薦。市縣黨委人才發展局和省直部門按照評選條件和推薦名額,對單位申報人選進行初評,并在按規定征求公安、稅務、計生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擇優提出本市縣本部門的推薦人選,經所在市縣黨委或所在省直部門黨組(黨委)同意后,向省委人才發展局推薦。
第十一條 評選。省委人才發展局組建省優專家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對各市縣各部門的推薦人選進行綜合評選。評選委員會根據評選獎勵名額,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從獲得同意票數超過評委人數半數以上的推薦人選中按得票數多少提出擬獎勵人選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 公示。省委人才發展局將擬獎勵人選建議名單在省內主要新聞媒體或海南人才工作網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對公示有異議的,由省委人才發展局負責進行調查核實,并按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報批。擬獎勵人選建議名單公示無異議的,經省委組織部審核,由省委人才發展局按程序報請省委、省政府審批,形成正式獎勵人選名單。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對省優專家獎獲獎人員頒發榮譽證書,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萬元(免征個人所得稅)。
1998年前(含1998年)選拔的省優專家享受的相關待遇按原標準和渠道解決。
第十五條 省優專家獎獲獎人員遇工作調動、解聘、辭職、退休、去世或被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所在單位要及時向各級黨委人才發展局報告。
第十六條 省優專家獎獲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及相關待遇,由省委人才發展局收回榮譽證書:
(一)喪失基本政治條件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侵犯知識產權等不正當手段而獲得省優專家獎的;
(三)獲得省優專家獎后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
(四)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其他應當取消省優專家榮譽稱號的情形。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協助騙取省優專家獎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省優專家獎評選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與申評人選有近親屬或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評選委員會成員和工作人員。
評選委員會成員和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存在受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評選制度及影響評選公正的其他行為的,終止其參與評選工作,并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優專家獎獎金從省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海南省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實核撥,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獲獎人”是指獲一等獎排前2名者、二等獎排第1名者、三等獎為獨立完成人。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人才發展局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5日印發的《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海南省優秀專家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辦發〔2004〕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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