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戰略
預留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瓊府辦〔2025〕1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落實《海南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要求,進一步完善空間留白機制,加強省級戰略預留區的規劃和土地管理,充分應對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保障重大戰略或重大事件項目建設空間,實現資源環境緊約束背景下的可持續和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省級戰略預留區的重要意義
省級戰略預留區,是指具有獨特區位優勢,或者擁有不可替代的稀缺自然資源條件,目前尚未開發建設且暫時不能確定其功能定位,但能夠預留作為國家和省重大戰略承載空間的相對連片區域。劃定省級戰略預留區,是深化“多規合一”改革、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的重要舉措,是“將最好的土地留給子孫后代”、為未來留有發展空間正確政績觀的體現。
二、合理劃定省級戰略預留區空間范圍
為科學合理劃定省級戰略預留區空間范圍,現狀村莊、已成片開發區域以及近期已安排建設項目的用地原則上不劃入省級戰略預留區。在此基礎上,根據我省當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結合相關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城鎮空間布局和發展時序安排,在文昌木蘭灣和樂東鶯歌海片區分別劃定1824公頃、3493公頃相對連片的省級戰略預留區(具體范圍詳見附件)。
在國土空間規劃實施過程中,如發展條件發生改變或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需對省級戰略預留區范圍進行調整或新增劃定省級戰略預留區的,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會同相關市縣政府制定省級戰略預留區調整方案或新增劃定方案,征求相關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同意后,更新或新增劃定省級戰略預留區范圍。
三、切實加強省級戰略預留區規劃和土地管理
省級戰略預留區原則上2035年前不予啟用。未經省政府同意,市縣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得在省級戰略預留區內啟動詳細規劃編制,不得批準相關規劃和用地手續。省級戰略預留區范圍內已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和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可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優化調整至其他有開發建設需求的區域。省級戰略預留區范圍內的土地,可依法實施土地儲備。儲備土地以外的鹽田、農用地繼續按原地類規定進行使用管理,以保障當地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的需要。
四、明確省級戰略預留區建設項目準入
省級戰略預留區啟用前,對確有必要實施且經論證選址無法避讓省級戰略預留區的防災減災、生態環境監測、通信基站、電力塔基、線性交通工程建設等項目;以及在不影響長遠發展戰略的前提下,需要臨時使用儲備土地,或者辦理臨時用地、臨時建設、設施農業用地手續的,由相關市縣政府向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提出申請,明確使用理由、擬建設項目內容和時序安排等,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并征求相關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同意后,依法辦理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
五、明確省級戰略預留區的啟用條件和程序
因承接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重大事件需要使用戰略預留區的,按以下程序啟用省級戰略預留區。省級戰略預留區啟用后,原則上應當堅持整體規劃、分步實施。
(一)用地申請。由屬地市縣政府提出項目用地需求和選址范圍,對涉及省級戰略預留區地塊開展用地條件評估,明確使用理由、擬建設項目內容和時序安排等,向省政府提出使用省級戰略預留區的申請。
(二)意見征詢。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根據申請,核查擬開發用地相關規劃、現狀、權屬等情況,并征求相關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三)上報審議。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根據核查結果和相關省直部門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請省政府審定。
(四)批準實施。省級戰略預留區經省政府同意啟用后,由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要求組織編制省級戰略預留區詳細規劃,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通過后,由市縣政府批復實施。
六、加強省級戰略預留區日常監管
省級戰略預留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進行建設。屬地市縣政府應切實履行監管執法主體責任,在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動態巡查機制,加強對省級戰略預留區范圍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和監管,對發現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應當會同屬地市縣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對省級戰略預留區規劃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梳理總結,形成專題報告報省政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3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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