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80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31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定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水平,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
本規定所稱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是指以保障生態功能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實施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在生態環境源頭預防體系中具有基礎性作用的環境管理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和溝通機制,協調、解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根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目標和任務,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落實資金保障。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制定與調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宣傳培訓、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營商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海洋、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領域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共享、實施應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配合做好園區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數字化建設,建立全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匯交相關成果數據,形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一張圖”。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全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實現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數據管理、空間準入研判、跟蹤評估、綜合決策以及公眾服務全過程在線管理,充分利用物聯網、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探索開展智能分析研判、智能預報預警等功能,提升信息平臺智能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與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等多平臺聯動,建立數據共享、業務協同機制,實現數據成果實時更新推送和數據共享共用。
第五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分為省和市、縣、自治縣兩級,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原則上保持穩定,每五年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評估情況等進行定期調整。定期調整的技術銜接、成果的備案和發布等相關工作按照方案編制的程序執行。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向社會公開的內容應當遵守國家保密和地圖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確定生態環境管控單元、明確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標準規范。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制定本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標準規范。
第七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根據生態環境結構、功能、質量等區域特征,通過環境評價,在大氣、水、土壤、生態、聲、海洋等各生態環境要素管理分區的基礎上,劃定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包括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和生態環境一般管控單元。
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是指以生態保護紅線為基礎,需要實施嚴格保護的區域,包括:
(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
(二)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沿海防護林等經評估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重要生態空間(以下簡稱其他重要生態空間)。
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是指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壓力大、資源能源消耗強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態破壞嚴重、環境風險高的區域為主體,發展與保護矛盾突出,需要強化污染防治的區域,包括:
(一)國家、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業園區;
(二)大氣、水、土壤、生態、聲、海洋等各生態環境要素需要重點管控的區域;
(三)其他經評估需要重點管控的區域。
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和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以外的其他區域為生態環境一般管控單元。
第八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根據各區域各生態環境要素功能定位、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從優化空間布局、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環境風險、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對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和生態環境一般管控單元編制差異化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明確允許、限制、禁止的開發建設活動:
(一)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中的生態保護紅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其他重要生態空間按照限制開發區域進行管理,功能屬性單一、管控要求明確的,按照既有規定管理;具有多重功能屬性、管控要求明確的,按照管控要求的嚴格程度從嚴管理;暫無明確管控要求的,限制有損主導生態服務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
(二)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應當明確環境質量底線目標和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要求,提出鄰避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存在生態環境矛盾和問題的,應當開展精準溯源;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應當明確污染物減排或者削減要求;
(三)生態環境一般管控單元應當以保持生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為目標提出管控要求,預留發展空間和潛力。
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開展生產建設活動。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進行動態更新,由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編制機關批準后發布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一)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
(二)生態保護紅線等依法調整的;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戰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產業準入政策等發生變化的;
(四)產業園區制定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細化措施,納入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
(五)其他經論證后確需更新的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科學論證。
第十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修改時,應當結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聚焦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合理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要求,加強實施應用過程互動,有效防范環境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空間準入意見,應當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區域開發建設活動、產業布局優化調整、資源能源開發利用等政策時,應當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建設,引導傳統產業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合理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應用的宣傳,引導企業在投資決策過程中提前開展建設項目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設置公共查閱權限,為企業分析建設項目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工作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產業園區招商引資時應當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作為重要依據,園區內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省級及以下產業園區規劃修編時,可以針對修編的內容,依托所在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定期調整和動態更新機制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優化工作。鼓勵產業園區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等協同聯動。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成效,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綜合管理名錄。
依法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開展生態環境準入研判,研判結論不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應當進一步論證其生態環境可行性,優化調整項目建設內容或者重新選址。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集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生態環境要素管理等空間數據,推動建設項目選址論證智能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內容精簡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大氣、水、土壤、聲、海洋、固體廢物等環境管理中,應當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實施差異化精準管控,對生態環境質量超標、環境投訴集中、環境風險高等生態問題突出區域開展治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污染物、碳排放協同治理機制,開展減污降碳協同成效評估,將減污降碳要求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加強對重點行業減污降碳治理,推動各領域能耗和排放水平過高的生產設備、污染治理設備更新換代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近岸海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實施入海排污口的分級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入海污染物,強化陸海協同的污染物排放管控。
海岸帶保護、開發利用應當落實海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優化岸段開發保護格局,保護重要河口、海灣、潟湖、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以及大型海藻場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障海洋藍色碳匯功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加強生態資源保護管控工作,開展生態功能和環境質量變化跟蹤評估,防范生態環境風險,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開展特有珍貴瀕危物種棲息地和原生境保護、生態環境監測評估,加強熱帶雨林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創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模式和路徑。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監督管理事項包括:
(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制定和實施情況;
(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調整更新和備案等情況;
(三)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生態功能變化情況、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和生態環境一般管控單元生態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四)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行為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托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等相關監管平臺,利用先進技術手段開展動態監控,對發現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開展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監管:
(一)輿情監測、媒體曝光、群眾舉報等發現重大問題線索的;
(二)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生態功能明顯降低的;
(三)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
(四)生態環境一般管控單元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監管的情形。
監督管理發現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落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督促相關單位和部門依法依規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跟蹤評估工作。
跟蹤評估工作應當加強與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生態狀況調查、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保護區成效評估等工作的銜接。
跟蹤評估的結果作為優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支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調整更新、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資金分配和相關示范區創建等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執行較好的生產建設單位,統籌考慮其他因素,推動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落實以非現場方式為主的行政檢查等激勵舉措;對于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移出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職責的部門進行考核評價??己嗽u價結果作為被考核評價的人民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及責任追究、獎懲任免、離任審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資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定期調整、動態更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定期調整、動態更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存在弄虛作假、降低標準、變通突破等行為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備案及數據入庫,已經備案的應當予以撤銷。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因弄虛作假、降低標準、變通突破等行為導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不予備案及數據入庫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 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已經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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