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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引進人才租購房補貼申請條件和標準 本報海口10月18日訊 (記者孫慧 通訊員符策棟)10月18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發布有關通知,明確我省引進人才享受人才公寓、住房、購房補貼保障的具體條件,以及住房購房申請補貼時間和標準,首批租房補貼本月開始接受申請。 依據通知規定,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的保障對象范圍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進的符合條件的人才。人才引進時間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時間為準。人才在引進時的實際年齡(周歲)符合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所需年齡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并最多可累計發放3年補貼。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離開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對象范圍。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間在海南有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的人員,不列入本次保障對象范圍。 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執業醫師資格或具有國家和我省已明確規定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的人才,補貼參照碩士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標準,住房租賃補貼為2000元/月,購房補貼為2.4萬元/年。引進的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申請人才公寓的,按照屬地原則,由人才向市縣政府指定部門申請。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市縣政府指定部門按相應面積標準向上述三類高層次人才提供免租金的住房。 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由個人通過單位統一進行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每季度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首批住房租賃補貼于2018年10月開始接受申請;購房補貼每年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首批購房補貼于2019年1月開始接受申請,按上一年度實際繳納個稅或社保月份一次性進行補貼。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最多累計發放36個月,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5年內申請領取完畢。 夫妻雙方均為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并在不同市縣就業創業的,可按規定分別單獨申請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夫妻雙方均為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并在同一市縣就業創業的,按照就高原則,由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同時提供家庭僅申請1套人才公寓或1份補貼的誠信承諾函。 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補貼需提供申請時間段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因繳納稅款為零未能開具完稅證明的,需提供個人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申請購房補貼的,憑2018年5月13日后新購買的住房(包括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提出申請,不得憑2018年5月13日前在海南已購買的住房提出申請。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我省將加快建立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發放信息上報制度,各市縣要將補貼發放信息及時納入省人力資源開發局建設的人才補貼發放系統,并建立人才住房保障誠信體系,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海南),強化誠信管理。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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