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撐
第三十八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開放型生態型服務型產業體系,積極發展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
第三十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建設,推動旅游與文化體育、健康醫療、養老養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現代服務業對內對外開放,打造國際航運樞紐,推動港口、產業、城市融合發展,完善海洋服務基礎設施,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海洋服務體系。
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醫類學校。
第四十一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條件平臺,建立符合科研規律的科技創新管理制度和國際科技合作機制。
第四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數據流動管理制度,依法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有序擴大通信資源和業務開放,擴大數據領域開放,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探索實施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高度自由便利開放的運輸政策,建立更加開放的航運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設“中國洋浦港”船籍港,實行特殊的船舶登記制度;放寬空域管制和航路限制,優化航權資源配置,提升運輸便利化和服務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支持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認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機制。
第四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實施更大范圍適用免簽入境政策,延長免簽停留時間,優化出境入境檢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關便利。
第四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實行更加寬松的人員臨時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簽證政策,對外國人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進一步完善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境外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限制,對符合條件的境外專業資格認定,實行單向認可清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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