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健全生態環境評價和監測制度,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防止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資源節約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實行差別化的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推進綠色城鎮化、美麗鄉村建設。
海南自由貿易港嚴格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建立健全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第三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嚴格的進出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制度,加強檢驗檢疫能力建設,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禁止境外固體廢物輸入;提高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能力,提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能力,加強生態風險防控。
第三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鼓勵利用市場機制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實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
環境保護目標未完成的地區,一年內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負有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責任人,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并依法予以處分。
第三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嚴格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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