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財政稅收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發建設階段,中央財政根據實際,結合稅制變化情況,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給予適當財政支持。鼓勵海南省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項目建設。海南省設立政府引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
第二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自主減征、免征、緩征除具有生態補償性質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條 按照稅種結構簡單科學、稅制要素充分優化、稅負水平明顯降低、收入歸屬清晰、財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則,結合國家稅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稅制體系。
全島封關運作時,將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并,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全島封關運作后,進一步簡化稅制。
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及時提出簡化稅制的具體方案。
第二十八條 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口征稅商品實行目錄管理,目錄之外的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征進口關稅。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
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前,對部分進口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對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離境的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
第二十九條 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原則上按照進口征稅;但是,對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一定比例的貨物,免征關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退還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
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前,對離島旅客購買免稅物品并提貨離島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內地之間進出的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條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
第三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服務體系,提高稅收征管服務科學化、信息化、國際化、便民化水平,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提高稅收征管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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