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資自由便利
第十八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極簡審批投資制度,完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制度,強化產權保護,保障公平競爭,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
海南自由貿易港全面放開投資準入,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領域除外。
第十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特別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條 國家放寬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準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特別措施)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以過程監管為重點的投資便利措施,逐步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具體辦法由海南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建立市場主體設立便利、經營便利、注銷便利等制度,優化破產程序。具體辦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管理服務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分類監管、失信懲戒等機制,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各類市場主體,在準入許可、經營運營、要素獲取、標準制定、優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待遇。具體辦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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