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濕地保護若干規定》下月開始施行
嚴控規劃變更 護好城市“綠腎”
本報海口10月15日訊 (記者計思佳 通訊員陳娜)日前,《海口市濕地保護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公布,《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10月15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規定》進行解讀。
《規定》結合海口實際,針對該市濕地保護中的特殊問題,細化相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的職責,嚴控濕地規劃變更,明確濕地利用的方式和要求,對推進海口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強化獨特濕地資源保護
濕地保護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
為落實濕地保護責任,《規定》明確海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協調機制,依法設立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明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濕地的屬地保護管理職責;細化了林業、海洋和漁業、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等部門在濕地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分工。《規定》同時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在濕地的保護方式上,《規定》除了明確一般濕地的保護方式,還突出對本市稀有和獨特的濕地資源的保護,體現了地方特色。”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嚴音莉表示。
《規定》明確,自然景觀優美、生物種群豐富、人文景觀集中、具有科普宣傳教育意義的一般濕地,可以建立市級濕地公園或者濕地保護小區;加強對紅樹林濕地和熱帶火山熔巖濕地等濕地資源的保護,建立體現海口市生態環境顯著特點的濕地生態系統。
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相結合
為實現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有機結合,《規定》對海口濕地保護規劃的變更設定了嚴格的程序要求,避免因隨意調整規劃而減少濕地面積;強調規劃落實,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開展其他開發建設活動;要求濕地利用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并與濕地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
對自然退化或者被人為破壞的濕地進行恢復,是濕地保護的一項重點工作。為此,《規定》明確了濕地恢復及建設的程序,規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對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壞的濕地進行科學評估,制定恢復或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在恢復或建設濕地時,種植能適應本地環境的濕地植物,根據本地野生動物活動特點和規律,營造有利于野生動物繁殖、棲息的環境。
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對于平衡濕地保護與濕地利用之間的關系、維護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實現濕地保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學習借鑒廣州、南京等濕地保護工作開展較早的城市的相關經驗,我們在《規定》中明確要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嚴音莉說。
考慮到補償標準問題涉及海口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濕地等級、類型、生態效益等多種因素,《規定》在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增加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投入,確保補償工作開展到位的同時,授權海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的具體標準。
同時,《規定》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考核評價標準和獎懲制度,將濕地保護成效指標納入全市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將濕地保護和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范疇。
在濕地內電蚯蚓將被罰
《規定》對與濕地相關的被禁止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也作了明確規定。
在濕地內炸魚、毒魚、電魚的,將被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濕地內電蚯蚓的,將被沒收捕獲物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蚯蚓對于維護生態系統具有重要作用。在立法調研階段,很多村民反映海口濕地內電蚯蚓的現象很普遍,甚至有人一次電上百斤蚯蚓,嚴重破壞了土壤生態平衡和濕地生態環境。”嚴音莉表示,這是海口結合實際情況,在全國同類法規中率先作出的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