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為進一步提高環境信訪工作法治化水平,近日省生態環保廳出臺的《關于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環境信訪問題的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通過明確信訪工作分類、解決途徑和答復辦法,從而進一步厘清了環境信訪受理范圍,規范了信訪工作程序。 《意見》按照案件具體特征,劃分為環保業務類、復議訴訟類、環境信訪類和非環保部門職能類四大類。其中,既規定了對反映企業問題、環保部門工作作風的信訪案件,又明確了“大環保”的非環保部門的信訪問題。 其中,《意見》對復議訴訟類案件和非環保部門職能類信訪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的強調和明確。“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再通過信訪渠道處理。”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信訪處處長朱志偉介紹。 根據《意見》,復議訴訟類信訪類案件,環境民事糾紛或行政糾紛,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由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調解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用“復議訴訟事項告知函”告知訴求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不再通過信訪渠道處理。 非環保部門職能類信訪案件如何通過法定途徑處理?《意見》明確,與保護環境有關系,但不屬于環保部門職能,依法應當由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確定適用何種程序處理,然后引導群眾向當地主管部門、政府信訪機構反映,并通過群眾舉報原渠道告知投訴人通過法定途徑向相關部門投訴。 “如農村圈養牲畜造成的面源污染,《意見》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問題已明確規定,規模化以下畜禽養殖、畜禽放養污染,應引導群眾向當地農牧部門、公安部門、鄉鎮政府或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反映”,朱志偉說。 《意見》同時要求,各單位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根據省、市、縣政府“三定”方案及工作分工,準確把握各類信訪問題的屬性,并按要求將信訪事項分類導入法定途徑處理。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